朱海就:经济学中被滥用的经验主义
其中阐述的科斯法律经济学尤其是冲突权利效率观,是从讨论工商企业造成有害影响问题入手的。
三、简短的结语:认真对待法律信仰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摘要】法律信仰是信仰主体对法律精神和品格的神圣体验和理性确信。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儒教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但从封建社会的整体发展需要来看,实际上是有利于当时经济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法律只是低限的道德,如果用法律来规范道德,势必会造成法律爆炸的格局,也会造成法律信仰的盲目与悲剧。中国人追求的理想境界就是天人合一,这体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思维习惯中,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体现尤为明显。同样,好诉也并不必然法律意识浓厚,关键要看人们选择这种解纷模式的结果如何。在此语境下的法律信仰似乎成了一个善良的杜撰。
根据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们在做出抉择时会以成本最小化来获取利益最大化。法律的工具性,彻底击毁了其被信仰的可能性,这预示着西方社会法律信仰时代的终结。第六,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哈贝马斯三元结构的市民社会理论虽然与葛兰西一样采纳了对社会的三元分析方式,但是其内涵却与葛兰西的理论炯异。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又具有伦理的正当性。[67]这明显有黑格尔的痕迹。[23]参阅[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恩格斯与他的市民社会的思想前辈的思想都有很大差异。
第三点修正是对第四章自由主义理论关于公共性的矛盾观念(穆勒和托克维尔)的否定。[59]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75页。
因为在个人生活这一层面,古希腊罗马都实行家长制(特别是早期),决定个人权利的是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而不是Civil的身份。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化为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以后,它就少了些戾气,多了些理性规范社会的意向,成为推动19世纪宪政运动的重要理念之一。这个新的市民社会是传统市民社会的发展,是它的一部分,它在维护个人利益、在与国家对抗这一点上是与传统市民社会相通的。本文试图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进行贯通性研究,力求理清这一概念发展的脉络,揭示概念本身发展的逻辑,挖掘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对这一概念的理论贡献,特别是马克思本人及其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这一概念的理论贡献。
[35]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因此他们再次从西方悠久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寻找资源,作为批判西方社会的武器,于是市民社会再次成为热门话题。[53]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所不同的是,它不仅仅是私人领域,这些私人联合起来,组成新的公共领域,以集体的名义发声,表达公民的声音,参与作为权力的公共领域的动作。
[43] 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进一步指出,表面上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64] 1992年,美国哥伦比亚政治学教授库恩(Jean L. Cohen)对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又进行了批评。
而这个私人关系的领域通行的是自由平等的规则。另外,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角度来看,将司法与警察划入市民社会,有利于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牵制,从而有利于实现宪政。
[31] 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有时也译为资产阶级社会,不过那是不够确切的。[57]这个公共领域与传统的以权力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是不同的,它是基于公民的联合,它以批判为特征,公共舆论是它的核心。德国直到18世纪才有这个词。这就根本改变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作为私人领域)的两元架构,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第三,市民社会只能直接改变自身,对政治系统的转变只能起间接作用,因而,它无法自我组织成一个整体性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两分的传统,将它转化成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经济基础。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说:产业革命同时又引起了市民社会中的全面变革,[35]从这一表述中可见在恩格斯的思想中,市民社会在产业革命之前就已经存在,是产业革命的母体,资本主义只是实现了市民社会的变革,而没有创造它。[42]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62页。
这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是建设国际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三是它的目的是公民的公共利益,区别于以统治者利益为目的的社会。
但是批判归批判,其目的已经不是革命而是拯救。[55]这种对立必然招致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反对。
在规范面向上,作为良善社会的市民社会是人们所期望的社会形式。第四,继承和发展了启蒙思想家的批判精神。[53]但是在中世纪,这一传统中断,不存在古典(或现代)意义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23]这个普遍性的形式所承载的价值显然是主体独立前提下的形式平等,正是自由、平等这两大原则型塑了市民社会的基本制度。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中世纪存在市民社会,只是它低于现代市民社会。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则认为中世纪不存在市民社会,这就将市民社会回归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再次成为批判的概念工具,它批判的矛头不仅是中世纪,也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及一切国家至上的专制社会。
劳动阶层一旦在城市企业和某些乡村中扎下根来,就会发展成为‘市民社会。例如,《市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8]《市民社会与中国外交》等等。
这一研究的主流当然是西方学界。第二,在公共领域中,行动者只能通过公众舆论获得影响而非政治权力。
法是什么?黑格尔将法的本质定义为自由意志。因为社会国家化消解了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而且将之转化为参与权并最终解释为社会权。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将社会分为两种:政治社会(Politike koinonia)和野蛮社会。这个新的公共领域使政治国家取得合法性,并且是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建制。
当然,这个公共领域与国家不同,作为国家的公共空间是政治的领域,是政治角逐的空间,而这个新产生的作为civil society 的公共领域不是政治角逐的场所,而是政治角逐的主体,它将单个公民组织起来,使公民进入政治领域成为可能,是作为个体的公民介入政治的抓手与工具。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37] 1846年,马克思进一步将市民社会视为政治国家的基础,他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这种观念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民主潜质,认为倘若没有意识到公共领域在民主及其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无法对市民社会形成完整的理解。其理论贡献在于: 第一,黑格尔将civil society哲理化,使它成为一个分析社会结构的全新概念。
[20]胡健、董春诗:《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特征》,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2005年)。[14] 上述研究无疑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特别是中国学界的研究突破了将市民社会理论意识形态化处理的历史惯性,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市民社会的历史现实等等作了全面的研究,具有开创性